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4-11-12
【施行日期】2024-12-01
【主要内容】
继铁路旅客运输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为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
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航空电子客票”)。
1. 自2024年12月1日起,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
航空电子客票。
2.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
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航空电子客票或其他发票,同时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航空
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纸质行程单仍可
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航空电子客票、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3.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航空电子客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航空电子客票进行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在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相关
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4. 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航空电子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相关
规定开具红字航空电子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