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4-11-06
【施行日期】2024-12-01
【主要内容】
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率先在上海、广东、内蒙古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以下称“数电发票”)试点工作,然后逐步在其他省市相继开展。截止至2023年12月,除港澳台
地区外,该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得到推广,为此,国税局发布本公告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1. 数电发票作为电子发票的一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
验证后可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发票并实现自动交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
2. 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及确认用途,确认
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同时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
打上标识,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3.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
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月度开票上限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4. 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
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