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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2-25
【施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正式颁布,并决定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现将主要变化点归纳如下:
1.“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归入“服务”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3条)
2. 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为三项,强调“无偿”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③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第5条)
删除了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和分配股东等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形。
3. 明确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确定原则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第19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规定了先平均销售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的销售额确定顺序。
4. 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
将各项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一一明确列出,并新增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
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第21条)
5. 享受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和限制行为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第27条)
【法律全文参考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s://fgw.sh.gov.cn/ys-nas-3.2.1/20240129/2549fe99ce7e448592b03e476be6c9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