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4-12-12
【施行日期】2024-01-01
【主要内容】
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2年11月开始在36个城市先行实施,现国务院决定自2024年12月15日起扩大至全国实施该金制度。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本公告,且其主要优惠政策内容与此前发布的36个个人养老金
先行城市适用政策一致。
③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
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4.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
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缴纳个人养老金
的上限为12,000元/年,可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
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月、
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