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人社规〔2024〕25号
【发布日期】2024-12-30
【施行日期】2025-01-01
【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上海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失业保险(继续执行现阶段费率)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工伤保险(停止实施阶段性下调20%基准)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年底,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
即停止实施阶段性下调20%基准费率,具体费率明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