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5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1-26
【施行期间】2025-01-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财政部发布本通知规定,将继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即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①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②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国
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缴费额计算方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
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一般纳税人执行上述减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