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5-01-26
【施行日期】2025-04-0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优化了关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有关事项。
1.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进行申请开具该证明
(需根据不同申请目的和申请人的身份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3. 申请人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税务部门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外签署的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等有关规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