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25-02-26
【施行日期】2025-02-26
【主要内容】
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至2023年,税务局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及方式等事项,基于这五年以来每年汇算清缴的整体平稳进行,
税务总局决定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该办法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
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2)汇算清缴时间: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➂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
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1)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
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
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3)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
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