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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25-02-26
【施行日期】2025-02-26
【主要内容】

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至2023年,税务局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及方式等事项,基于这五年以来每年汇算清缴的整体平稳进行,

税务总局决定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该办法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

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2)汇算清缴时间: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无住所个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2、适用情形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①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目前为不超过12万元);
②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目前为不超过400元);
➂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④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2)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上述1)规定情形的;

➂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

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3、办理方式及渠道
1)自行办理(可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应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4、其他重要事项

1)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

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

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3)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

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38560/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856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