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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5年3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3-24
【施行期限】2025-04-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关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事项,现进行如下调整:

1、对象企业适用范围扩大:除此前规定的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可享受该优惠政策之外,

注册登记地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自本年4月1日起也可享受。


2、上海自贸区及临港片区企业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原来的2025年3月31日相应统一延至2027年12月31日。

※离岸转手买卖: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924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