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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等五部门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施行日期】2025-03-25
【主要内容】

为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出口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本公告,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务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出口不退税的商品等。


1.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2.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即通过电子税务局

“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对相关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对应的政策适用、发票开具、出口业务类型等事项,进行用途确认。

3.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4. 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503/t475932.html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503/t475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