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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2016年1月29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6-1-21
【实施日期】2016-1-21
【主要内容】
1.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2. 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3.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

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为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

4. 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变更行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5.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flfg/gfxwj/shbx/gsbx/201601/t20160126_12421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