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25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资〔2025〕101号
【发布日期】2025-06-09
【施行日期】2025-06-09
【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明确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依据及程序
(1)范围: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①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2)依据: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
(3)程序:弥补亏损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和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处理
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设立、增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由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为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
(3)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 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98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