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文 号】沪人社规〔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施行期限】2025-07-18至2030-07-17
【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
自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用人单位为其落实本市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3.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贴申请表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贴。(用人单位可于8月底起在线上申请补贴。)
4.其他
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
被派遣劳动者的补贴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由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rsj.sh.gov.cn/tjypx_17728/20250808/t0035_1434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