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16-1-7
【生效日期】2016-1-7
【主要内容】
1.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
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3.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