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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

发布日期2025-09-05

施行日期2025-10-10

主要内容

       为落实新公司法中确立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与条件

可适用强制注销的公司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2)自上述行政处罚或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年,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

注意: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如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2.强制注销的程序

      主要程序:强制注销公告→异议申请→审查→决定作出及送达

1)强制注销公告:针对拟强制注销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可采取批量公告方式。

2)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通过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3)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决定作出及送达: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对失联公司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3.恢复登记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若存在正处于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未完毕、诉讼、清算、破产等程序中情形的,可提供相关说明和申请材料申请恢复登记,自恢复登记之日起满3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4.股东责任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696b5a2d68c44a058d0ff9c3eac7bc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