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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10-07
【主要内容】
根据印章管理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定义及法律效力
(1)电子印章是指,基于相关技术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
(2)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适用对象
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3.电子印章管理
电子印章管理包括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等环节。
①申请及制作: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由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核查制作。出现印章有效期到期、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等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制作管理单位提出重新制作。
②备案: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其相关信息应当由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如有发生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③使用: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④注销:企业发生更名、解散、撤销等情形,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4.信息保密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0/content_70436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