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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026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826

发布日期2025-12-25

执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效施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税制可操作性,国务院制定本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界定(第4条)

以下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即:没有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均属于境内消费)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2.混合应税交易明确“主要业务”的判断方法(第10条)

混合应税交易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3.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暂行)(第21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留调整空间,后续可能调整)


4.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第22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②不属于此4种法定不征税项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5.免税项目等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年度汇算(第23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6.明确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抵扣规则(第25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其对应进项税额分以下2种情形进行抵扣:

①原值≤500万元: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原值>500万元: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需等待后续相关文件的公布)


7.支付单位需针对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第35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细则需等待后续公布文件)


8.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规定(第36条)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事项已通过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文件公布)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