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25-12-22
【执行期限】2026-01-01至2027-12-31
【主要内容】
该公告针对特殊行业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将原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43号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扣除规定无变更。

【相关信息】
关于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