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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

发布日期2025-12-22

执行期限2026-01-012027-12-31

主要内容

该公告针对特殊行业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将原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43号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1231,其中扣除规定无变更。



相关信息

关于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32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