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2026年1月31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 号】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施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1.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2.税务部门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
3.企业应按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4.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637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