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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16年1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144号
【成文日期】2015-12-24
【生效日期】2015-12-24
【主要内容】

1.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7608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