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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执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本公告(10号公告)及配套的征管公告(4号公告)是对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一次全面梳理、延续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适用期间:2026.1.1-2027.12.31)


2.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长期有效免征增值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长期有效免征增值税项目基本沿用了原政策口径,大多是保障民生和农业的基础项目,例如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等20种项目。同时,规定了7个此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继续执行。
(2)阶段性有效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适用期间:2026.1.1-2027.12.31)
    规定了25项阶段性的免征增值税项目(例如: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项目等),并规定了20个此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继续执行,大部分情况下属于原有政策的平移。


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1)规定了两年内(2026.1.1-2027.12.31)可以分别选择3%和5%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项目。
    其中5%征收率大幅限缩,仅保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老项目(例如:出租或者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除此之外均转为3%征收率。

(2)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减按优惠征收率的情形



注意: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明确差额计税项目(适用期间:2026.1.1-2027.12.31)
    延续了旅游服务、转让不动产等10项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部分扣除项目扣除需取得相关扣除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