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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执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11号公告将一系列旧文件进行合并,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系统性整合与明确。
    同时税务总局发布了配套的管理办法(5号公告),总体延续并适当整合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1.统一规定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范围:
①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②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新增规定)
(2)免退税办法适用范围: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2.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增加
   
延续了旧文件中关于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并新增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特定业务下出口的货物,将其纳入统一的出口业务视同自产政策体系。


3.设置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以典型的报关出口货物为例,由原不设期限限制调整为:应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按自然天数计算36个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规定申报退(免)税。未在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4.精简整合备案表单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等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


5.实现证明全面电子化
    在此前已规定的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实现电子化开具基础之上,明确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3类关键证明纳入电子化管理范围。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