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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26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执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该公告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

1.长期资产定义及适用范围

(1)固定资产(含配套设备、工具、器具);
(2)无形资产(含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3)不动产(含建筑装饰材料、电梯、中央空调等配套设施)
取得方式: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

(租入的长期资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等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2.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长期资产处置时的进项处理
(1)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即按照净值率计算转回可抵扣进项税额。
(2)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在处置时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作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继续按年调整。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50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