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29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
【文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26-05-10
【施行日期】2026-07-01
【主要内容】
本规定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
(1)境内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且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2.主要权益保障内容
(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及时足额支付。
(2)休息休假: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放假规定,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4)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3.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1)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2)未享受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且选择继续参保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为其缴纳。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605/t20260525_576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