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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6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6-07-08
【施行日期】2026-01-01
【主要内容】
本公告在坚持特殊性税务处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了一致性税务处理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仅针对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两类重组业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重组业务不适用本次规定,仍沿用原政策。


2.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调整(以下以合并业务进行说明,分立业务适用同样规定)

●原规定: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即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所有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规定:放宽原政策“需各方同意”要求,除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同意以外,原股东若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须超过 50%;
(2)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比例 ≥5%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3. 12个月股权锁定期规定
(1)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持股比例≥5%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若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所有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2)除上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有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4.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1)针对剩余不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股东,其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合并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155/content.html


【相关信息】
1. 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当期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资产或股权的一方,承接原计税基础,而非按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待未来实际处置资产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实现递延纳税,具体内容如下: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一般性税务处理
    重组当期即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资产或股权的一方,以公允价值确认新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