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12号
【成文日期】2016-1-29
【生效日期】2016-2-1
【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批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