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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12号
【成文日期】2016-1-29
【生效日期】2016-2-1
【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批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0502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