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6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26-09-03
【施行日期】2026-11-01
【主要内容】
本公告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特定服务款项时的增值税扣缴规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公告,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具体申报事宜与相关材料,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针对境内自然人提供的7类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需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注:未纳入以上范围的服务内容,仍按现行规定申报纳税。
2.应扣缴税额计算方式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规定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之前可享受3%征收率减按1%)
3.申报规定
(1)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上述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未达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支付时无需代扣增值税(仍需承担申报义务)。
(2)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1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已同步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增值税和附加税一体化申报提供了标准化工具。
4.开票事项
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更正申报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全文参考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81/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17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