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税总函[2016]56号
【实施日期】2016-2-15
【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
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