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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6-2-4
【生效日期】2016-3-1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2.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



【相关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法规可参考以下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swzsgl/201407/t20140709_408732.html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1953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