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6-2-4
【生效日期】2016-3-1
【主要内容】
1.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2.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