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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成文日期】2016-2-16
【生效日期】2016-3-1
【主要内容】
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

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15645/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