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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降低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水平

2016年3月31日

【主要内容】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降低上海市部分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率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具体操作

此次调整共涉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单位承担部分的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调整后,五险一金的单位承担费率合计为39.5%。

个人承担部分不变,仍为17.5%。2016年1月1日至政策公布前企业按照原费率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施清算还给企业。在清算的操作上会需要一定的时间。


2. 对参保人员待遇的影响
目前,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较好,有一定的积累且年度有结余。这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

调整后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



注1: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015年度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上表中使用2014年度平均工资5451元计算。
注2:上表中单位缴费额计算到元,与实际缴纳金额略有差异。

注3: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基础上(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缴费比例。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4411/u21aw1115318.html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wzx/zxdt/201603/t20160322_1243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