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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4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

【成文日期】2016-4-7

【主要内容】


按现行规定,出口企业20151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最迟应于20164月份申报期之内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升级等相关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1. 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延长至620日。

2. 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延长至2016715日。

3.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615日。

4. 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515日。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6555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