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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4月29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1620

【成文日期】2016328

【生效日期】201641

【主要内容】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调整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1: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定。

2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1494/nw12331/nw12343/nw39328/u26aw47040.html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flfg/gfxwj/shbx/yilbx/201603/t20160331_12436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