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特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邮件咨询请点击此处

咨询会计税务相关问题 (+86)-21-6360-0099

最新资讯 NEWS

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ATM通讯更多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016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47号
【成文日期】2016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2016年5月1日
【主要内容】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友情提示】

为了顺利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税务调查,建议企业在费用报销时,

将上述通行费发票与其他发票分别张贴、分别归集金额、并对当月的通行费发票集中保管。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11310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