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016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47号
【成文日期】2016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2016年5月1日
【主要内容】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为了顺利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税务调查,建议企业在费用报销时,
将上述通行费发票与其他发票分别张贴、分别归集金额、并对当月的通行费发票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