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年5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成文日期】2016年5月6日
【生效日期】2016年5月1日
【主要内容】
一、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二、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的范围
本公告针对不同的种类服务,就其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服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如: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
三、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13269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