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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2016年6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成文日期】201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2016年5月1日

【相关内容】

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营改增后按经费课税代表处的换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而公告对于“换算的收入额”是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并未加以解释和说明。本月,上海市税务局通过专管员,

向各代表处发出通知,明确了“换算的收入额”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后按经费课税代表处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换算的收入额*3%。


营改增后代表处按经费课税的税负,由经费支出总额的11.75%减少到8.40%,减少了3.35%。(现行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为15%)


代表处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比较



注1:附加税的税率根据代表处注册地有所不同,上表暂按13%测算。
注2:在上期数据的基础上,本期对营改增后税负率进行了修改。
注3:营改增前,计算公式如下(国税发[2010]18号、国税发[2010]19号)。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注4:营改增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13276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