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16〕53号
【成文日期】2016-6-30
【发布日期】2016-7-5
【主要内容】
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1. 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 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3. 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