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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7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成文日期】2016-7-20
【生效日期】2016-8-1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zzs/201607/t20160726_425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