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86号
【成文日期】2016-8-3
【生效日期】2016-8-1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友情提示】
本通知明确,8月起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继续执行(财税〔2016〕47号通知的抵扣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为了顺利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税务调查,建议企业在费用报销时,将上述通行费发票与其他发票分别张贴、
分别归集金额、并对当月的通行费发票集中保管。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