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主要内容】
1.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
4.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1)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入区时的状态,
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2)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