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特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邮件咨询请点击此处

咨询会计税务相关问题 (+86)-21-6360-0099

最新资讯 NEWS

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TM通讯更多

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本公告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1.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2.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
   (预约定价安排的6个阶段: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3.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4.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

5.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9297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