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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
1.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调整为15% 。

2.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1)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

(2)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

    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1456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