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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人社厅发〔2016〕130号
【成文日期】2016-8-22
【生效日期】2016-10-1
【主要内容】
一.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二. 企业社保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简化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

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

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 加强信息比对和跟踪管理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608/t20160829_246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