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101号
【成文日期】2016-9-20
【生效日期】2016-9-1
【主要内容】
1、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延期纳税方面的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①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则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
②明确规定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满足的条件。将审核制改成备案制,期限由6个月分期缴纳改成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
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