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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成文日期】2016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4日
【主要内容】

1.简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或者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项目在境外或者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2.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3.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一步扩大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zzs/201611/t20161121_428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