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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62 号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主要内容】
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分别在全国、上海、北京、宁波开展。分不同的商品类目分地区进行试点。

1.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

  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


2.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通知全文参考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262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