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62 号
【成文日期】2016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主要内容】
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分别在全国、上海、北京、宁波开展。分不同的商品类目分地区进行试点。
1.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
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