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ATM通讯一览 >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6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成文日期】2016-11-29
【生效日期】2017-1-1
【主要内容】
1.税源管理。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应纳税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
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市局就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做出了解答。凡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均可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缴纳印花税。
对于委托ATM税务申报的客户,如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可在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将印花税申报数据提供给ATM,以便顺利缴纳当期税款。